强化依法治旅 护航全域旅游 编者按 旅游业,是一个以人的精神需求为服务对象的行业,保护旅游者权益,提高游客的幸福感与愉悦度,是产业发展的核心和动力。 长沙旅游业正进入黄金机遇期,能不能把握机遇,真正实现“幸福在哪里,旅游告诉你”,对旅游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第七个中国旅游日来临之际,市旅游局联合长沙晚报推出《旅游法》普法专题报道,希望能从法规层面,提升旅游这一“幸福产业”的含金量。 长沙市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 易冒 2016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宁夏考察时指出:“发展全域旅游,路子是对的,要坚持走下去。”今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完善旅游设施和服务,大力发展乡村、休闲、全域旅游。”国家旅游局今年1月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旅游发展“三步走”的战略目标。这些指示精神,对推动“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的转变,更好地释放旅游产业的动力引擎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去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全国首部贯彻实施《旅游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开创了为全域旅游发展保驾护航之先河。它既为全省全域旅游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也为长沙发展全域旅游提供了重要机遇。宣传贯彻《办法》与发展全域旅游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我们必须抢抓机遇,大力宣传贯彻《办法》,积极融入国家全域旅游“三步走战略”,全面提升依法治旅工作水平,努力推动长沙全域旅游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创建国家中心城市、打造世界旅游目的地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要深入学习,认真领会好《办法》。全市旅游行业要根据省旅发委的具体部署安排,紧密结合实际,深刻领会好《办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自觉把贯彻落实《办法》与谋划推进当前旅游工作相结合,与促进旅游行业管理水平提升相结合,与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结合。尤其要加快出台大力发展全域旅游的具体政策措施,以引领长沙全域旅游的科学健康发展。 二要广泛动员,大力宣传好《办法》。坚持目标导向,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多个层面向全市旅游行业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办法》,提高《办法》的知晓度,在全社会形成学《办法》、知《办法》、用《办法》、守《办法》的浓厚氛围。通过多层次的宣传,强化旅游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法治、责任与担当意识,打造一支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干部队伍;强化旅游从业组织和个人的遵法、守法和普法意识,促进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承担起自身责任、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强化市民和游客的知法、守法和用法意识,促进其文明旅游、合理消费、依法维权。 三要积极行动,全面落实好《办法》。旅游业综合性强、关联度高、拉动作用突出,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各级党委政府尤其需要用全局观念、系统思维来谋划推进。要通过贯彻落实《办法》,积极推动旅游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改革,理顺旅游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夯实相关职能部门与旅游相关的监管责任,建立旅游综合监管机制,构建综合产业综合抓的良好格局;要充分调动各相关部门的力量,全面整合各相关行业的资源,突出创新驱动,推进跨界融合,实现共荣发展。 权威解读 省旅发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王朝辉——《办法》在全国刷新了“五个第一” 长沙晚报:您参与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请您谈一谈《办法》是怎样出台的? 王朝辉:从2014年7月成立《办法》起草小组,到2015年5月向省法制办提交立法草案送审稿,2015年11月湖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了《办法》(草案)》,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对《办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后最终获全票通过,《办法》起草历时两年多时间,其间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精心指导、强力推动,做了大量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据了解,我省是目前全国唯一以出台《办法》来贯彻实施《旅游法》的省份,实施措施更为具体可行。 新出台的《办法》共分6章38条,主要在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旅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旅游主管部门在内的涉旅部门、旅游市场主体、旅游者作出相应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长沙晚报:《办法》的出台在全国旅游行业起到了引领作用。请问王处长,这部《办法》有哪些突破和创举? 王朝辉:作为全国首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率先以《办法》贯彻实施《旅游法》,开创了为全域旅游发展保驾护航之先河。按照省旅发委主任陈献春同志的概括,《办法》主要有以下突破和特点。 第一、《办法》在全国刷新了“五个第一”。湖南省是第一个通过制定《办法》来贯彻落实《旅游法》的省份;第一个为全域旅游提供地方性立法保障的省份;第一个在地方性旅游法规中明确旅游用地政策的省份;第一个将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写入地方性旅游法规的省份;第一个以地方立法明确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的省份。 第二、《办法》对全域旅游发展作出了相关规定,努力为全域旅游保驾护航,凸显出“十大亮点”:一是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责任;二是确立旅游统计的法律地位;三是科学避免黄金周“人山人海”;四是拓展乡村旅游发展空间;五是明确高风险旅游项目谁来监管;六是明确俱乐部、车友会、协会能否收客;七是明确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条件;八是对黑车黑船黑导、欺骗强制购物坚决说“不”;九是对不文明游客说“不”;十是对投诉明确办结时效。 对话市民 谨慎参加俱乐部和车友会的出游活动 刘望京(星沙居民):现在已进入大众旅游时代,各类俱乐部、车友会、自驾游协会和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不少都在组织游客出游,请问这些机构组织出游合法吗? 廖双寅(市旅游局副局长):《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组织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游经营活动。这些机构如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就组织游客出游便是非法经营。广大市民游客选择这些机构出游时要特别慎重,首先要调查清楚其是否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有,则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一定不能跟随其出游。 杨星(岳麓区居民):互联网时代,我国在线旅游发展迅速,携程、同程、途牛、去哪儿、阿里旅游已成品牌,但网络旅游诈骗的事情时有发生,请问网络能经营旅行社业务吗? 余岚(市旅游局副局长):网络、微信、QQ群上充斥着大量资质不明、真假难辨的低价揽客信息,给旅游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带来了隐患。《办法》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并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旅行社新增网络旅游经营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游客在网络上订制旅游时,应睁大眼睛分辨其有无营业执照,还应与你签订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合同,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 业界声音 投资乡村旅游有政策保障 张灿华:当前国家大力倡导发展乡村旅游,不仅能缩小城乡差距,还能改善农村环境,实现旅游扶贫。企业投资乡村旅游有什么法律政策保障吗? 岳锋(市旅游局副局长):乡村旅游既是全域旅游整合资源中的重点,也是旅游扶贫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市乡村旅游发展迅速,一日游、周末游、短途游大多是乡村旅游。投资乡村旅游是大势所趋,也有政策保障。《办法》对促进乡村旅游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整体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对乡村旅游的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方面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这些规定,为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提供了有力保障,带来了广阔空间。 李学明:景区是旅游的核心吸引物。近年来,国家对景区的监管越来越严厉,促使景区管理越来越规范。请问,景区定价有什么规定? 曾卫军(市旅游局副局长):《旅游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以案说法 1谨防保健品公司组织的低价游陷阱 案例:2016年12月,某食品保健公司以组织老年人到香港参加广场舞比赛的名义,同时以团费不到600元/人的“低价”为诱饵组织港澳游,在旅游行程中老人们被诱导、强迫购买质劣价高的产品,后向旅游质监部门进行了投诉,但难以有效维权。食品保健公司能否组织旅游?游客出行应如何正确选择服务承接方,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要具备必要条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旅行社是依法成立且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旅游企业,其行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范下。若游客报名参加非法组织的旅游活动,将无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保健品公司、食品公司不具有旅游业务经营资质,不具备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能力,更不能为游客在游览过程中的人身财产提供安全保障。在旅游中一旦出现纠纷或意外伤害事件时,游客们很难通过正常渠道找到真正的组织者进行维权,各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这样的非旅行社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产生的纠纷和投诉也难以有效处理。 提示:市旅游局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老年人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参加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组织的旅游活动。旅游出行应当选择正规旅行社,并签订正规旅游合同、索要发票,不要轻信任何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宣传或组织的旅游活动,一旦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和人身财产损失,您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2报团后因游客原因无法成行,能退多少费用? 案例:吴女士等二人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赴日本旅游团,团费4500元/人。报名时两人签订了国家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一份,并付清了全部团款。出发当天,吴女士因家中有事不能按原计划参团出游,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额团款。旅行社告知其无法退还。报团后因游客原因无法成行到底能否退费,能退多少费用? 解析:经调查,出发当日,吴女士的签证、机票都已实际发生,同时由于吴女士不能按期旅行,导致其同伴一人成行,出现了单人房差,所以吴女士的住宿费用也等同于实际发生。最后,旅行社提供了上述实际发生的费用凭据,经计算已超过团费70%的比例,因此吴女士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承担了相应损失。旅行社将扣除损失后的团费余额退回了吴女士。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游客在出发前因自身原因导致的退团,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能包括违约金的支付和已经产生的实际损失的赔偿等。 提示:近年来,游客行前临时要求退团的纠纷成为出境游投诉中的一个常见问题。市旅游局郑重提醒,游客和旅行社都应强化合同意识,在旅游合同签订到旅游合同的变更、履行、终止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来实现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游客报名参团要慎重考虑,选择适合自身身体状况以及时间假期的产品,不要盲目报名,不要随意解除旅游合同,更不能有“我没去旅行,旅行社就应该把钱退给我”的想法。通常情况下,除了不可抗力等因素外,不论游客出于何种原因,不能按照约定出团,如果不能和旅行社取得协商一致,都是单方解除旅游合同的行为,游客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本版文字整理/长沙晚报记者 吴颖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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