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黎欣刚)根据省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省文化厅代省政府起草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7月15日前提出意见。
意见稿提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但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县级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府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定期考核传承情况;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代表性传承人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因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者出现严重问题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限期整改。经专家核实,相关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仍未得到明显改善的,取消相关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向社会公告,重新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违反规定,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链接
3种方式提建议
即日起至7月15日,可通过信函(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省政府法制办;邮编:410004 )、传真(0731-89990714)或电子邮件(邮箱:164041825@qq.com)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建议。